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学校文件 >> 正文
学校文件

山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时间:2019-09-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的师德考核评估工作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考核、评估、奖惩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条 各学院、实体性研究院(所)成立相应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师德考核评估的各项事宜。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五条 考核评估等次

师德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测评分值在60分(包括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二)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在同行和学生中影响差,单位综合评估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凡有《山西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举“负面清单”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方式

(一)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评估相结合。

(二)单位评估与学校审核相结合。

(三)教师年度考核评估与岗位聘期考核相结合。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第七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教师自评。教师对当年度个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估,填写《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对教师个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

(三)确定等次。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初步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合格或不合格)。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

(五)学校审核。各单位将初评结果报送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凡评估为不合格的,应同时报送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六)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师德考核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合格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方面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相应的处罚结果扣发当年年终校内绩效,且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