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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01  浏览:[]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1013日校长办公会议、1015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0年12月1日


山西师范大学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对违反科研诚信的人员处理更加客观、规范、科学,有理有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监〔2019323号)、山西省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监〔201960号)等文件精神和《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山西师范大学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山西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所有在册学生;所有以山西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人员,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计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关于科研项目的相关规定: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包括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工作进展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项目被项目主管单位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出现以上行为的由科研主管部门进行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4.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专项。给予警告处分,贿赂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包括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7.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8.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9.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10.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1.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包括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2.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包括任务书、协议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

有以上行为的由科研主管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对涉嫌违纪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关于学术成果的相关规定

(一)所有教职员工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1.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总字数比例在20%-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给予警告处分。

2.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相关学术职务,并给予记过处分。

3.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或专著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以下两种情形:

1)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本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并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5.以下两种情形:

1)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者论著撰写,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2)没有按照学科惯例经学校或者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撤销学术职务,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6.对于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教师,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选优秀、评选先进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7.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8.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二)研究生或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认定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1.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轻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6个月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学位论文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回该论文并终止本次评阅。

2)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2.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中度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暂缓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已进入答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

2)给予研究生导师或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

3.学位论文已认定有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严重抄袭行为的处理如下:

1)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给予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学位论文已通过答辩并授予学位的,追回学位证书,取消授予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给予研究生导师和本科生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两年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指导该研究生论文的全部工作量或指导本科生的全部工作量;建议给予导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已经毕业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毕业研究生的相应学位、取消其毕业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意见。

(三)在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处理如下:

1.经导师同意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按照上述第二条进行相应处理。

2.研究生在投稿前未经导师同意,擅自投稿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凡是导师署名的,经认定确属抄袭的,对于学生按照上述第二条进行相应处理;达到中度或严重抄袭的,对于导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研究生学术论文被认定确属抄袭的,所有署名作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外,其他作者同意署名的,或将该学术论文列入本人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各种申请表格等中的,视为同意该学术论文发表,给予其他署名作者纪律处分。

4.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行为,参考本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或本科生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请客送礼、行贿、篡改成绩、修改答辩结果等获取成绩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通过论文答辩的,暂停授予学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研究生或本科生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处分由下列机构各负其责

1)学校在发现或接到违反科研诚信的口头反映或书面举报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由各学院或科研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情况复杂的,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学术判断,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界定,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2)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情况,对涉及到被举报人的学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奖金等,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3)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由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建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校学位委员会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4)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涉及到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由学校人事处直接给出具体的处分决定。

5)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教职员工的认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研究生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研究生的认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教务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本科生的认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6)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学校劳动仲裁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十条 出现科研诚信问题,责任人认错态度是做出处理的关键,也是给予处分的重要依据。根据责任人主观意愿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在处理时可以考虑: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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