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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山西师范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1-09  浏览:[]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10月15 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0 年 11 月 9 日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23号)及山西省科技厅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科监〔2019〕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学院、研究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应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不端,恪守学术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行为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所有在册学生;所有以山西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工程、团队建设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余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兼任,负责指导检查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配合学校进行科研诚信信用调查、告知、信息征集、记录、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等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九条  科研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预防

第十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在学生入学、教师入职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在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人才计划等申报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在教师入职、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等过程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对接全省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对科研人员、学院等的科研诚信状况做好记录。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受理调查及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四条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三)与调查有直属亲属关系、直接师生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研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具有以下行为的人员,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计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工作进展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项目被项目主管单位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 6 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专项。

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违反国家、山西省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6.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9.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

十六条  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由各学院(科研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情况复杂的,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学术判断(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界定,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处分;

(二)撤销学术职务;

(三)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解除聘任;

(七)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处理结果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第二十条  依照本管理办法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可做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以山西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追责。

构成违纪的,依据相关文件,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将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及山西省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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